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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浙江金华一网友发视频称自己独居,晚上在出租屋发现窗户上,发现一男子趴窗偷窥。
10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事件不实,造谣者杨某、包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月17日,网传“义乌一独居女子被陌生男子从窗外凝视”,经警方查证为不实信息。
现查明,10月16日22时许,杨某(女,26岁)与男友包某(男,29岁)为博人眼球,故意策划由其男友包某假扮陌生男子,在其租住的房屋4楼公共阳台拍摄“被偷窥”视频,并发布至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后引发多家媒体和网民关注。
在媒体采访中,杨某未如实告知该视频系摆拍,并谎称“已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恶意误导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杨某、包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前,该网友发文称,自己晚上在出租屋里时,发现窗户旁有一男子趴窗偷窥,于是跟上去质问对方。
该网友还声称,“我刚搬过来两三天,住的是四楼,外面有个公共阳台,是整栋楼公用的,男子偷窥的样子很恐怖,也很吓人。”
据津云报道,在接受采访时,该网友表示,其已经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反映。该网友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与房东的聊天截图,以及公共阳台图片,并表示警察看到,联系房东后也同意更换房间了。
记者查询到,此前该网友在评论区回复“是否摆拍引流”评论时进行了否认,并表示是真实事件。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自媒体”如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公众作为摆拍内容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辨别力和批判力,不轻信、不转发、不跟风摆拍内容,并积极举报和摆拍行为。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 。)
有些“自媒体” 为了博流量、造热点、蹭热点 漠视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 制造以假乱真、虚实混杂的“信息陷阱” 可谓是毫无底线可言 既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 又扰乱了互联网内容生态 我们遇到这些有害信息要及时进行举报 那么“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呢?
摆拍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社会民生等领域虚假事件信息,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扰乱公共秩序。拼凑剪接网络视频图片,篡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以假乱真欺骗公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用旧闻旧事,未准确完整说明事件全貌,以旧为新欺骗公众,破坏网络生态。
假冒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发布信息,博取网民关注。针对热点事件,以虚构、歪曲等方式炮制事件原因、细节、进展等,发布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操纵矩阵账号散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制造虚假热点,浪费公共资源。
片面选取争议或负面词汇,炮制标题党、震惊体式话题,诱骗公众点击浏览。将极端个例概述为群体现象,以夸张的负面叙事渲染消极情绪。在话题设置上预设狭隘立场,散布偏激言论,挑动群体对立,破坏社会共识。
编造苦情故事制造卖惨人设,打着助农、慈善等旗号,利用公众同情心理骗取关注,牟取利益。迎合低俗需求制造炫富人设,刻意展示金钱堆砌的奢侈生活,借此吸粉引流。挑战公众认知底线制造审丑人设,以装疯卖傻、恶俗行为等进行自我丑化,博取关注。
运用煽情化表达手法,配以抓人眼球的标题和封面,制作发布要素不全、真假难辨、质量低下、公共价值缺失的信息内容。
造谣者将某个事件(内容)部分或全部事实进行夸大其词,甚至凭空脑补后将其扩散。
造谣者从某个完整内容中摘取部分内容,罔顾前因后果就大肆传播,令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涉及的事件(内容)形成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此类网络谣言的基本素材为真,但脱离了其特定背景、地域、条件和处理结果去使用,就成了谣言。
提前写好剧本并让演员按照剧本摆拍已不算新鲜,此类“作品”因呈现出真人真事的感觉,使网友难以分辨真假。
造谣者会先用“小号”发布一则谣言,然后再用粉丝多、流量大的账号转发该则谣言,话术是“求证真假”,在这所谓的“求证”中将谣言扩散。
我国相关法律对发布、散布网络谣言的责任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造谣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下面,蜀黍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中国青年报、义乌公安、津云、镇雄警方、云上灵宝、云南网警等